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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    阅读次数:  2020-09-18

 一、为了防止危险化学品在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毒害事故,保障教学实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和“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北京工商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危险化学品包括范围: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部委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危险化学品:

1.闪点在45℃及45℃以下易燃液体(如:乙醚、汽油、二硫化碳、丙酮、苯、醇、丁醇等)。

2.易燃容易自燃及遇水燃烧的固体(如:赤磷、黄磷、废影片、钾、钠、电石等)。

3.易燃及助燃气体(如:氢气、乙炔气、煤气、氧气等)。

4.易燃药品及能成为爆炸混合物或引起燃烧的氧化剂(如: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钠、硝酸等)。

5.腐蚀性药品(如:强酸、强碱、溴、甲醛、氢氧化钠等)。

6.剧毒药品(如:氰化物、砷化物、生物碱等)。

7.放射性药品(如:铀、钴60等)。

三、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提运:

提运危险化学品时必须谨慎小心,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装运气瓶时要旋紧瓶帽,轻装轻卸,防止碰撞。易引起燃烧、爆炸和有毒的危险化学品要专车提运。性质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车混装。低沸点易燃液体(如:乙醚等)和乙炔钢瓶在天热季节应按发货仓库和生产厂规定时间提货。

四、危险化学品的储藏和保管:

1.危险化学品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且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品。

2.危险化学品仓库范围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

3.危险化学品进出库时,应严格检查与验收并做好帐目登记工作,经常清点,做到帐物相符。

4.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存放,性质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可存放在一起,蒸气有毒或蒸气与空气混合后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应放在阴凉处,且须注意通风;遇水燃烧、怕晒、怕冻的危险化学品,不许在露天、低温或高温处存放。

5.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原则上全部在学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库房集中储存,由学校保卫处负责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库房的安全管理。

6.易制毒化学品由各实验室专人、专柜上锁保管,并建立专门的易制毒化学品台账,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

7.对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定期检查,防止变质、自燃或爆炸。

8.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除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外)总量不应超过100Lkg),其中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Lkg)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5Lkg)。

五、危险化学品的发放与使用

1.各实验室领取或购买危险化学品应根椐需要领取最少量,领取或购买时必须经过实验室主任批准。

2.领用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须经指导老师审批,按需领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原则上当日领用、当日退还库房。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完毕后及时交回专用储存柜。

3.领用剧毒化学品时,必须详细写明用途,经实验室主任批准,指定两名专人负责领用。用后多余的剧毒化学品,应由两名专人负责及时交回危险品库,不得任意转让处理。

4.学生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同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5.师生们在使用剧毒品时,应详细记录使用数量,实验要在良好的通风的条件下进行。实验结束后的废液、残渣不得直接倒入下水道,应根据卫生、公安、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在地点妥善处理。

六、实验室应该遵守下列要求

1.各种化学药品均要张贴标签,注明名称,性质,注意事项等。

2.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时,严禁接触明火。

3.电炉、喷灯、酒精灯的使用,应当有专人负责。使用时有关人员不得擅自离开。

4.进行油浴、蒸馏操作时,应当严格控制温度,不得超过蒸馏物及油浴的着火点。进行水浴蒸馏时,必须保持相应的水量。

5.气瓶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气瓶安全管理的规定。

七、凡提运、领用、保管危险化学品时,有关人员要事先了解性能、熟悉标志含义、知晓注意事项,掌握急救要领,穿戴防护用品并携带必要的工具。

八、经常组织采购员、保管员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有关使用、运输、储存等方面知识的学习。提高认识,确保安全。

九、规定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